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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2〕30号 | 发文时间:2022-09-23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bet36体育在线印发兴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09-2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bet36体育在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74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bet36体育在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晋医保发〔2021〕17号)、吕梁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bet36体育在线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吕医保发〔2022〕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建立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统筹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完善医疗保障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按规定给予救助。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县民政局认定),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规定给予救助。
(二)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三)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315元,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定额资助280元。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四)合理确定住院救助水平。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可按比例给予救助。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
(1)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2)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4)因病致贫重病居民患者个人自付15000元以上且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因病致贫重病职工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五)完善门诊医疗救助政策。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按10%的比例救助。
(六)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取消大病关怀救助制度,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同时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在省内住院合规综合报销比例平均达到80%,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一)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监测对象,做到及时预警。监测人群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的,纳入医保因病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并及时推送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后,县医疗保障局要保障其及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确保不发生因病返贫致贫。
(二)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对于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救助,避免过度保障。
五、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一)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优先设立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诊疗路径明确的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推进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发展,促进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切实提高参保人保障水平,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六、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
(二)规范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救助金给付流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他不能进行“一站式”结算的救助对象实行依申请救助。依申请救助对象须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村民委员会(社区)的协助下,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患病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后报县医疗保障局审批;县医疗保障局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核定救助金额;审核审批过程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金额较大救助资金的申请对象,县医疗保障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查,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安全。
(三)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县医保局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县民政局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县财政局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县卫体局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县税务局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吕梁市银保监分局兴县监管组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县乡村振兴局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监测和信息共享。县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二)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强化医疗救助基金预算管理,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医保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医疗救助经办管理,乡镇要配备专人,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工作力量,实现经办服务县乡村全覆盖。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经办队伍。
附件:医疗救助类别与标准
医疗救助类别与标准 | |||||
救助项目 人员类别 | 参保救助 | 住院救助 | 门诊 慢病 | 门诊特药 |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 全额 | 100% | 60% | 20% | |
低保人员 | 280 | 70% | 30% | 10% | |
监测对象 | 280 | 70% |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0 | 60%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居民 | 0 | 60% | ||
职工 | 0 | 60% | |||
注: 1.监测对象参保资助只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居民个人自付15000元以上且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4.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文解】兴县医疗保障局bet36体育在线印发兴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